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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仁 本网记者姚朔昂)根据宾馆行业规定,凡是凌晨六点以前入住宾馆的都将被按照前一天入住计算而加收一天房费。然而四川新闻网记者6月17日从成都金牛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了解到,山东来蓉出差的余涛只因早入住了12分钟,就被酒店要求多交一百元房费。
山东来蓉的余涛乘坐5月31日晚班飞机来蓉,从双流机场赶到市区已经是凌晨五点过,之后他就在某宾馆开了房。从电脑上显示的时间来看,当时正好是5点48分。到了6月1日中午,余涛到服务台退房,服务生要收他两天的房费共计两百元。服务生解释说,“按照宾馆的规定,凡在凌晨六点以前入住的都要收取头一天的房费。”对此余涛愤怒地说,“如果我知道多等12分钟就能少付一天的房费,我肯定会站着等。”而服务生表示酒店的规矩历来如此,根本用不着特意告知。
无奈的余涛终于找到了成都金牛城北工商,要求酒店退还多收的住宿费。针对这个案例工商所负责人表示,虽然这种霸道的行规并不能说是违法,但宾馆在执行过程中却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就涉嫌欺诈消费。经调解,某宾馆最后对负责接待余涛的服务生给予了内部教育,并扣了他一个月的奖金。另外,宾馆表示将立即通过汇款方式将多收的一百元住宿费返还给余涛。
据工商部门介绍,像余涛这样的情况绝不是个案。住客超过中午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下午6点加收一天房费,凌晨5点之前入住的客人要交前一天的房费似乎是目前成都宾馆酒店通行的做法。那么这种做法究竟合不合法呢?成都某律师事务所孙律师表示,酒店的规定虽不合情理,却不违法。酒店的收费标准都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核,并且符合《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相关规定,但酒店在具体的操作中,应该增添一些人性化的做法,否则完全按章办事而不考虑消费者的感受,砸的还是酒店宾馆自己招牌。
同处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穆律师却有不同看法,“没有住满一天却收取整天的房费,这个行规涉嫌霸王条款”,穆律师认为,《民法通则》中关于期间的规定是:“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在公历中,一天应为24小时,从零时开始计算。因此,旅客住宿一天的时间应为24小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住宿不足24小时,酒店就不应该按24小时计价,所以酒店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