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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在古代被称为持质或劫质,已经有很长的历史,汉代的历史文献中载有持质罪的罪名,它被归于“盗”罪,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已经找不到了,如今只能通过几个案例来考察一下当时的有关情况。

西汉有个富人刚谋了个侍卫的差使就被劫持了,他的家人被索要钱财。赵广汉是当地的父母官,他听说这件事后就马上带人到绑匪门前训话,说他们虽犯了死罪,但只要放了人质,还有被赦免的可能。两个绑匪素闻赵广汉的大名,听到他的劝说就开门放走了人质。后来两个罪犯还是被依法处死了,不过他们在临刑前却还说死而无憾。
东汉末期有个叫桥玄的大官在家休养,一天三个歹徒手持武器冲进他家里,把他的小儿子劫持了,要他拿钱赎命,结果桥玄理都不理。官兵赶来把歹徒包围了,因怕伤到人质,不敢发起进攻。倒是桥玄在一边大声催促,训斥官兵不该因为顾忌他儿子的性命而放纵歹徒。官兵闻言一拥而上,结果桥公子被杀害,歹徒也被捕伏法。事后桥玄还上奏皇帝,请求颁布诏书,规定凡是劫持人质的格杀勿论,不得拿钱赎命,以免纵容歹徒。这个建议得到了皇帝的赞同。
可见在汉代,劫质罪是要被处以死刑的,而且要全力格杀绑匪,不必顾忌人质的安危。
继汉代之后的曹魏和西晋都有关于持质罪的规定,只是具体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考了。
曹魏时,持质、劫略、恐吓、买卖人口等几个罪名被一起归入“劫略律”。曹操也曾经下令,凡劫持人质的,一概加以痛击,不准顾忌人质安危。不过他自己倒是“挟天子以令诸侯”,看来真的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呀。而在西晋,律学家张斐将持质定义为劫走某人以索取财物,它的特征与威胁、恐吓相近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