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昆明将追究“为官不为”)
新华社昆明1月11日新媒体专电(记者白靖利)云南省昆明市印发文件,规定了十种“为官不为”的具体情形;对“为官不为”者的处理,其中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查等,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责令辞职、降职和免职等处分。
记者采访了解到,昆明市印发的《昆明市治理“为官不为”实施办法》,细化了十种经约谈、提醒、函询后仍未改进,进而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为官不为”情形。包括对上级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执行不到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不敢担当,对待工作能推则推,对职责边界上的工作推诿扯皮等。
根据《昆明市治理“为官不为”实施办法》,对“为官不为”干部的调查处理,由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同步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官不为”情节较轻的,将进行通报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昆明市还将对“为官不为”问题的处理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选任、待遇等管理。凡是受到处理的,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先进的资格;受到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按调整后的职务确定其待遇;受到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安排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并按新任职级确定其待遇。